
24年的时候,原告Kangol LLC在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对“Schedule A”发起维权诉讼,指控他们侵权了自己的商标

24-cv-01636维权商标
案件也按平时的流程走:
TRO冻结被告资金——以被告刻意隐瞒地址为由,发电子传票——被告选择和解
这时候岔子就出现了
其中有5位被告(下称被告们)和原告的和解谈崩了,原告后续就申请缺席判决,划走了被告账户资金作为赔偿

24-cv-01636案件记录
被告们觉得原告这种行为属于强制划扣,而且电子邮件并不符合《海牙公约》
于是被告们选择出庭应诉,但地方法院认为,《海牙公约》允许为中国被告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译文:《海牙送达公约》并未明文规定允许或禁止电子邮件送达。公约第 10 条规定,只要文书接收国未提出异议,可通过 “邮政渠道” 或司法公职人员等方式完成送达。被告援引 Luxottica 案主张:中国对公约第 10 (a) 条项下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因此电子邮件送达应当被禁止。
但本辖区多家法院均认定,公约第 10 (a) 条中的 “邮政渠道”不包含电子邮件—— 中国明确反对传统邮政送达的核心理由是该方式会对其领土造成物理侵入,而电子邮件不存在这一问题。
本院采纳伊利诺伊州北区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定公约第 10 (a) 条并未禁止电子邮件送达。

一审判决书
被告们不服!
之前我们已经发现有其他地区法院的法官质疑“电子邮件”,而且也深扒过《海牙送达公约》的内容
于是,被告们再以“原告仅采用电子邮件及网页公示文书链接的方式完成境外送达,并未按照《海牙域外送达公约》送达文书”的理由进行上诉

上诉相关文件
但原告坚称,这些地址都是露天市场的摊位,难以定位

上诉判决书
经过多轮的唇枪舌剑,法官也作出相应裁决:
1.被告主张的“强制执行”划扣资金的论述简略,也未能列明IL对应的法条,不予采纳;
2.一旦案件发回重审后,查实被告们的实际办公地址,公约应当适用,则电子邮件送达法定无效,对应的缺席判决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判决书
也就说,上诉法院把案子发回重审,要求原告是否用尽方法调查被告们的有效注册地址,如果证实被告的地址是能够查明的,那么电子送达邮件的行为属于违法,撤销缺席判决
上诉法院也一再强调:中国对海牙公约第 10 (a) 作出保留,在美国诉讼中不能以电子邮件向中国企业送达司法文书

上诉判决书
这起案子和大家常遇到的TRO案件一样,几乎都是默认电子邮件替代送达,而美国不同的地区法院对“电子送达与《海牙送达公约》”存在明显的裁判分歧,但这次上诉法院的裁判结果将会影响同类案件的程序走向
这次也是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并未抗辩商标侵权的实体问题,反而是以域外送达、程序瑕疵的方式,用程序正义的角度进行抗辩
如果你遇到TRO案件,特别是冻结金高、库存量大且地址是真实公开的,可以引用这个判例,质疑原告传票的合法性,给自己争取更多的抗辩空间和筹码
想了解自己是否适合用这种方式进行抗辩,可以扫码咨询

2026年6月10日
